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应急管理局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购买社会海边救援服务项目,年度预算为400万元,一次采购三年使用,三年总预算1200万元。磋商小组与A供应商开展磋商时,A供应商第一轮报价为300万元,最终报价为360万元,在磋商过程中采购需求没有变化。在采购需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A供应商最终报价竟然比第一轮报价还高出了60万元,这让磋商小组犯了难。找来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了情况,采购代理机构也认为这种情况实属异常,决定封存相关资料并向财政部门报告,建议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废标、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竞争性磋商项目,最终报价可以高于第一轮报价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认为,在采购实践中,竞争性磋商项目最终报价大多低于第一轮报价。因为供应商基本知道磋商的规则,第一轮报价一般都往高里报,不轻易透露价格底线,给下一轮磋商留下足够的降价空间。但如果采购文件中供货范围不清,经谈判后扩大了供货范围;或采购人增加了采购内容,提高了技术要求;或报价人第一轮报价有漏报的地方。在这些情况下,第二轮、第三轮报价有所提高也就可以理解了。
那么,如果磋商过程中采购需求完全没有变化,供应商最终报价可以高于第一轮报价吗?业界专家认为,即便采购需求并未发生变化,供应商最终报价高于第一轮报价,也是供应商的报价自由,供应商可能第一轮报价存在漏项或者报错的情况,法律并未禁止供应商第二轮以及最终报价比第一轮报价高。
一些业界专家提醒,竞争性磋商应该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过程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及其他供应商的报价,以防供应商互相杀价或趁机涨价。一般情况下,如果供应商最终报价高于第一轮报价,有可能存在专家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泄密的情况,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启动监督检查。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